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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貸款-貸款介紹

申請對象

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第一類:年齡為已成年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經營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

第二類: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

第三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且非屬第二類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

第四類:符合第三類資格且申請時起前三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
2.獲產業局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相關補助。
3.經向財團法人證劵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版。
4.平均年營業額達三千萬元以上。

貸款利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產業局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後公告之。

貸款用途

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貸放額度

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及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第三類最高為五百萬元;第四類最高為一千萬元

貸款年限

還款期限最長5年。(含本金寬限期)

申請程序

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產業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後將由市府委派專人,偕同顧問針對營業現況、設備情形、產品狀況等進行貸款前現場訪視,同時承貸金融機構也將同步進行徵信作業,最後交由本貸款審查小組進行審議,於45天內將完成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將以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審查未通過者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再提出申請。

申辦方式

1 線上申請: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請點我)

2 臨櫃申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區2樓-創業服務辦公室

3 郵寄申請: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申請融資貸款)收」

 

不予核貸條件一覽表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北市產業科字第1113021560號公告修正

 

01.申請人所營事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02.申請人負責人及其配偶【信用卡分期帳款餘額】或【現金卡+信用卡循環餘額(含預借現金)】其中一項合計達 100 萬元以上。

03.負責人及其配偶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不含長期放款)合計達300萬元以上。

04.申請人經金融機構聯徵查詢家數,最近3個月內合計達 7 家以上。

05.申請人及負責人分別經金融機構聯徵查詢家數,最近 3 個月內合計達 12 家以上。

06.申請人勞保費用逾期連續未繳次數達 4 次以上。

07.申請人及負責人有信用卡遭強制停卡情形。

08.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已被聯徵中心列為催收呆帳戶。

09.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票信拒往紀錄。

10.申請人或其負責人票信經公告拒往尚未解除。

11.申請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或刑法尚在訴訟中。

12.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貸款未繳遭法院查封情事。

13.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者。

14.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逾期列管戶。

15.申請人或負責人或保證人之債務(含從債務)有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

16.違反本貸款之實施要點者。

17.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不予核貸者或經主管機關依承貸金融機構審查意見表進行書面審查決議不予核貸。

18.屬國內外公司分支機構者。

19.申請人或負責人或其配偶為協商成立、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之註記戶,且尚有相關註記錄者(相關紀錄於聯徵中心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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