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資格:
- (一)年齡為成年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 (二)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 (三)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 (2)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本貸款每次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申請時起前二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四百萬元:
- (一)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 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
- (二)獲產業局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政府相關補助。
- (三)平均年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
本貸款之貸放,貸款人及經營事業以一次為限。但貸款人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無第十九點第一項各款情事及未曾獲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並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貸款。再次申請亦以一次為限。